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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入的土地,在未确认土地使用用途时,应该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在改变土地使用途时,应该桉其用途,将无形资产转出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如:房...
非法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处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管理制度。违反土地使用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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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即改变国有土地的使用性质,由于改变国有土地的用地性质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等一系列问题,故我国法律作了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允许改变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但是,对出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允许土地使用者通过特定的程序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也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此可知,公民如需改变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首先,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同意与否的答复。其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不违法。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但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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