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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房屋视为绝卖的情况下怎么确定

2022-03-17
根据以下的规定: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第2项规定,“典期届满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 ,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989年7月24日 因此,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属于绝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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