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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
1、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允许预售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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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的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的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它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行为,是因为预购人还未没有依据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预购人已经取得了所有权,其发生转让的行为就可以按照一般的房屋买卖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的事由,围绕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是否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允许预售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 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因为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预售合同转让后,新预购人取代原预购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也是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的产权人。 3、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 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合同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4、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购房者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后,将其预购的、尚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也就是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我国法律是允许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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