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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 《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
国务院国办发[2001]52号文件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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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或文书专人保管。法律规定,村委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
公章的保管、交接 (一)村委会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 1、村委会公章一般情况下由大学生村干部负责保管,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其他村干部或村工作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2、严禁管理员或其他人员私自将公章带出村委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登记在册,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对盖章内容进行把关。借用人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章使用损坏。 2、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确定。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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