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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市、XX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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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XX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XX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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