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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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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和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二)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由区房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提请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三)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给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房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二、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3违规销售的开发建设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四)购房人违反规定出租或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规定收回或者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五)违反本办法有关国土规划、项目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企业等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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