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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真实价格;捏造和传播涨价信息;通过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利用中间商的地...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合作出售,出售房间号码,操纵市场价格(2)对交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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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的房地产经纪行为包括: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欺骗消费者交易,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签订阴阳合同,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和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子。
1、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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