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既然是招标形式签订的采购合同,那么如果只是履约时间的改变而其他标的没有变化,则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如果履约时间变化了,数量比原合同小而单价没有变,则我认为不需要重新招标,只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就可以了;如果数量比原合同大或者价格变化了,则需要重新招标。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没有明确,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到时候可以依照这几条法规,去当地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订立劳动合同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清况。由此可见,法律对这一款的解释是非常有限的,实践中有争议,争议也意味着希望,只要我们能够合理的利用这个争议,我想还是能够让事情朝着对己方有利的方向发展。对于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关心的,在当今的经济形势的大背景下,用人单位内部的一类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解除与这类岗位上职员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果是,就会解决了很多用人单位令人头疼的问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3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