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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测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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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有强制执行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当事人自行履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程》14.5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各项内容的执行要求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规程》明确,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①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②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③向社会公开通报;④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程》14.4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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