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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意见包括些什么呢? 一、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对县经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中,对当事人的权利要予以法律保障,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这是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地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行为。陈述和辩解是当事人在土地行政处罚中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事先告诉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有条件和可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是实行听证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分歧的,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土地行政处罚的重要的救济制度。四是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行政赔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过程中,由于违法或处罚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法给予土地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则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行政赔偿的范围、种类和途径,有关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五是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指的是对同一土地违法行为,不能以同一事实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指的就是罚款。一事不再罚已成为我国行政处罚的一条原则。
对于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超期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过,但没超过三个月(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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