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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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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主要有: 权利 一、对于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三、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四、对于人民警察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 六、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七、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 八、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义务 一、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 二、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三、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则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依法拍卖其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要求当事人予以履行。
1、在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多种权利。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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