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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则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依法拍卖其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以及申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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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二)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下列处理办法: 1、向其加处罚款、滞纳金;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处理; 2、采取其他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或者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3、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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