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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被侵权人或其他证人有两个程序性规定,需要注意:一是按规定出示工作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重要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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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重要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被害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来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询问,可以节省证人、被害人的时间,便利群众,也有利于及时得到证人、被害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便于了解证人、被害人的情况,有助于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证言和陈述,进行分析判断。到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即出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询问人员的身份和执行任务的证明信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工作证件,这样可以防止滥用侦查权,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陈述被害情况。这样有利于侦查机关为其保守秘密,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也有利于防止证人、被害人单位、亲属或其他人的干扰,便于证人、被害人如实说出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为了防止泄密;(2)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住处周围的人员与该案件的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证人、被害人如实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保证证人、被害人的安全;(3)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为便于为证人保密,消除证人、被害人的思想顾虑。 2.应当个别进行。即询问同一个案件的几个证人、被害人时,应一个一个地分别进行,个别询问,询问一个证人时不能有其他证人、被害人在场。这样主要是防止证人之间,被害人之间或证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串通,可以保证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也有利于保守案情秘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应当告诉他们要如实地提供证据,如实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并且告诉他们有意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犯罪的证据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时,要告诉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首先要告诉他对自己掌握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都要原样地交出来,不能把它隐藏起来不交或者私自销毁或涂改;二是告诉他们对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要实事求是说出来或写出来,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侦查人员要告诉证人、被害人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就是要让他们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告诉他们如果不如实地提供证据,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使其了解知情人的作证义务和作伪证或隐匿罪证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4.询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并将询问笔录交给证人、被害人进行核对,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漏下的或记错的。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向他们宣读。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错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纠正。在证人、被害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让他们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写证词。
受害人是因自身人身、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利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其他证人是指通过其他方式听证或了解案件的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作证,接受人民警察的询问。人民警察在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本着方便办案、查明违反治安管理、方便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作证、不妨碍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保护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询问地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在现场询问受害者和其他证人,还可以在以下两个地方询问:一是被问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询问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可以保证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发生后及时开展调查活动,快速查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效率。同时,在其单位或住所询问被侵权人或其他证人,也可以节省被侵权人或其他证人的时间,不妨碍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此外,如果部分案件的受害者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受到侵害,或者因年老、疾病、哺乳婴儿等原因不方便到公安机关查询,人民警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查询,及时取证。人民警察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可以直接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询问;事发后也可以直接通知或者通过其所在单位通知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地点接受询问。第二,在公安机关询问。在某些情况下,人民警察不能或者不方便在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单位或者住所询问,但是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询问的,可以通知他们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所谓必要时,由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在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询问,可能会泄露秘密。为了保守国家秘密,有必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住所周围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为了防止干扰,保证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保护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安全;治安案件发生后,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秩序混乱,无法保证询问的正常进行;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调查阶段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为了方便保密,防止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报复,消除思想顾虑;案件中,证言涉及个人隐私,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询问可能对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被侵害人或者证人较多,无法在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及时结束询问,或者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询问的。被侵权人或者其他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证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另行询问,也可以确定时间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查询。到公安机关询问是指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包括公安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所。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带到公安机关查询,也可以通知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查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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