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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
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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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您所摘录的合同内容可以这样理解: 1.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也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出卖人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出卖人应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把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退还,并支付支付房款的5%的违约金。 3.如果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出卖人应该每天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每天的标准是已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五,天数从2012年11月18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您理解。至于退房具体怎么操作,建议
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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