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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原因贷款没办下来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购房者都会以银行按揭的形式贷款买房,在缴纳完首付后,通常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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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与购房借款合同之间并非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之外的,解除购房合同并不意味着购房借款合同效力终止。 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购房借款合同不具有主从合同的关系,但却具有紧密的联系。购房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贷款的目的单一且明确,就是为了买房。当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后,已确定无法再取得原想要的商品房,购房人订立购房借款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因此,如果开发商违约,买房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的。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可通知贷款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或仲裁;银行参与了诉讼或仲裁并提出“解除贷款合同、归还剩余贷款的”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一并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纠纷。
房贷未办理下来,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又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号)第19条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随着近年来银行政策的不断调整,贷款利率起伏不定,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若采用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如果由于银行单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导致购房者的贷款没有办法如期发放,使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是不可归责于购房者或开发商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购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权,是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利息的。
以下就是关于贷款没办下来贷款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吗的回答,大家必须要知道贷款或者按揭购买商品房中的基本法律问题: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受这个购房合同约束;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是按揭贷款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受这个按揭贷款合同约束。所以,虽然大家在按揭买房时通常都会有银行参与,但实际上,银行与开发商几乎没有什么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贷款没办下来能解除购房合同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贷款没办下来的原因在于购房者,那么购房者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举例来说,如果购房者因为个人信用问题导致贷款办不下来,那这时购房者就存在过错;如果是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贷款办不下来,那么购房者就没有过错,也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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