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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区有三种情况可以解除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2、由于不可抗力,房地产服务合同无...
另一方有权拒却,全面完成合同中限定的各项义务、时间,但部分履行不损坏当事人利益的除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以避免或减少损失。适当履行是指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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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8月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服务合同范畴,物业公司只有在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物业是否有责任,关键要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该问题有无约定。 2、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适当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因车在小区丢失而拒缴物业费是不合法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只要业主依据合同享受到了物业服务就应当支付物业费用。因为缴纳物业费和赔偿被盗车损失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如果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将其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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