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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关于评估,是你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评估。也可以由你与开发商共同商定共同选择同一家专业鉴定评估机构进行; 2、对于你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货损、误工费、鉴定评估费用、找开发商解决问题花销的合理费用、营业损失、装修损失以及被水泡后形成的其他损失等。 但是营业损失和员工工资这一项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这是一种期待利益,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是实际损失,因此,建议你将营业损失计算至误工损失部分一起,也就是耽误的时间的损失,参照你经营期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但是这个每天的营业额以及开出的发票或者销售凭证这是计算你误工损失的依据,因此,你应当具体收集这些证据; 3、如果进行评估,那么你可以要求按照相同地段、销售相类似的商品的商铺进行参照,但是评估肯定是有出入的,建议你也不要太较真; 4、建议你准备各种能够证明你损失的证据,以及相关的证人,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你立案后举证期限届满10天前向法院提出申请,一定不要过了期限,到时候引起自己的被动;
一般情况下,涉及单套普通住宅的项目,从评估机构收到高院委托函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评估报告。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评估项目,从评估机构收到高院委托函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法院房产评估程序,是指房地产估价作业按其内在联系,所形成的各个具体操作步骤和环节。
(一)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 (二)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标准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6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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