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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人事争议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干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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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仲裁庭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自行取证。
人事争议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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