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
一、执行期限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股东具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公司处于被执行阶段,执行机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执行阶段能追加股东,但是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时,一般要求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股东承诺书等。股东可能会在股东承诺书中对特定的债权债务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经调取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的材料,发现股东确有作出承诺,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48人已浏览
28人已浏览
25人已浏览
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