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法典》规定监护关系可以终止。 但只是在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况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止之后不...
1、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监护是为保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主体对其予以保护、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监护的终止有以下3种情形: 1、自然终止被监护人已经成年或精神康复而获得完全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的 2、剥夺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有关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时,人民法院还应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3、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依法定程序辞去指定监护。
一、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是我们国家非常关心的,因为一个小孩子的监护人的好坏基本上就可以决定着长大之后对社会的种种贡献的多少,有的孩子因为监护人不好的问题长大之后也成为我们俗称的那种坏人。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0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563人已浏览
1,8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