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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具体情况是: 其一、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其二、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 其三、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1、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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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未成年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爷爷奶奶不是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弟姐妹;(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批准。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得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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