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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为“实得工资×70%÷21.75”。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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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北京工资支付规定,病假要扣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少于最低工资的80%,事假可不发工资。在医疗期内的按病假处理,超出医疗期的病假按事假处理。 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南京市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条规定,南京市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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