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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九十八条、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的职权进行了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条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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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里所体现的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股份平等的原则,即同股同权,而不是股东之间人与人的平等,即每人一票。所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时行使的权利是以其持有股份多少来决定权利大小的,而不是以股东人数来计算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这里表明的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是采取由股东根据其所持股份多少,对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示赞成或不赞成,最后以多数票形成肯定或否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是一种共同行为。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分为两种,即普遍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是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作为特别决议,也就是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只需要准备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受让方签字即可,不需要其他股东签字。 二、应根据公司章程出具同意此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同时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或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 三、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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