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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1.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由该自然人股东一人独自成立一人清算组即可进行公司清算。2.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因此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的书面文件确定。3.依据上述规定和规范,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经股东会决议选举或任命,公司清算组成员可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组成,履行清算手续。
其一,股东大会不具备决议能力或资格。股东大会是公司意思的决定机关,采取会议体的形式,通过决议的方式作成公司的意思,因此,是否合法召集股东大会,是判断决议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瑕疵,足以影响股东的集会被认为是股东大会的,即认为是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原因。具体而言,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构成的集会对全体股东当然应赋予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或机会,同时,股东大会必须经有召集权人的召集、通知或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符合出席法定数要求,这是股东大会的最低构成要件。欠缺这一要件,不能构成合法的公司意思机关。 其二,股东大会决议欠缺成立要件。各国公司法对于普通决议或者特别决议都规定了最低表决权数,该表决权数不同于出席法定数,出席法定数是股东大会成立的构成要件,而表决权数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成立要件,如果股东大会对决议事项的表决同意数未达最低表决权数,则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如果股东大会对决议的同意数未达章程所定最低数,但已达到法定最低数要求,则股东大会决议应视为成立,只不过因决议方法存在瑕疵而成为可撤销决议。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九十八条、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的职权进行了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上文所称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由《公司法》对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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