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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教育部门或者是劳动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
具体计算方式为: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 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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