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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
北京市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北京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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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劳社部发〔2000〕8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2008年1月1日之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80%就计算出每日的病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北京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规定: 1、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一、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和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规定,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工作时间越长,相应的医疗期限越长。至于医疗期,目前没有争议。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北京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二、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我国关于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规定见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医疗期间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还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清楚这里的相关规定是指什么。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地方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原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第五章的规定。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仍然有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患病或者因工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不满6个月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企业工龄不满2年的,为本人工资60%;满2年不满4年的,为本人工资70%;满4年不满6年的,为本人工资80%;满6年不满8年的,为本人工资90%;满8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100%。本质上,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应当属于部门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病假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正是因为这个规定,很多人误以为北京的病假工资是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的,没有双方约定。我们不同意这个观点。首先,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来看,《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赋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病假工资支付的权利,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项,言下之意是双方约定的标准可以高于法定标准。这里的法定标准是指1953年的修订草案。早期的标准是在特殊的历史和经济发展时期颁布的。当时人们的工资差距不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不可能导致收入过度悬殊。然而,目前的经济发展与50年前完全不同,允许根据新的历史情况进行灵活。因此,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病假工资的规定是遵循不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的原则的新规定。其次,《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只保证病假工资,即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这个保证规定就是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理论上上讲,双方之间有约定从约定开始,没有约定按法定规定。所以,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就应该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来执行。保证的规定是法律可以容忍的最低限度,但绝不是提倡的适用标准。就像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160元一样,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这个标准给劳动者发工资。综上所述,北京市病假工资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根据工龄和工资水平确定病假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对此,上海、南京、广州、深圳、黑龙江等省市都有类似的规定。《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津贴。未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合同约定从约定开始,没有约定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市平均工资为基数。尤其上海和深圳市除了有保底规定外,还有封顶规定,即不得高于本人工资。三、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如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支付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重病和绝症患者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的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增加的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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