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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执行书面异议,依据你们的合作协议; 2、发出律师函,要求甲方了结与乙方的纠纷,并收回土地,否则必要可诉讼解决; 3、停止付款,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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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早已是众所周知,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承包涉案土地,其仅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转让中不能使用“买卖”二字。以“买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意思表示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卖给”他人,今后属于他人享有,自己从此不再享有该权利。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法律术语来讲,双方关于“买卖”土地的约定,实为转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如果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事已征得发包方的同意,那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1、交易应当经过法定程序。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交易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同程序。例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无须经过审批,签订合同和办理登记手续即可;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除须签订合同和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必须首先依法经过审批,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否则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2、交易应当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采用房地一致原则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一般规则,只有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时才允许例外,有利于避免房地产关系复杂化,减少权属争议的发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28、32条以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均确认了房地一致原则。在现阶段的生产力条件下,房地分离还远未具备实现条件,若硬性规定房地分离原则,使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不同的主体,不利于房地产权属关系的明晰和房地产交易关系的稳定。因此,采用房地一致原则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一般规则。只有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时才允许例外,有利于避免房地产关系复杂化,减少权属争议的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土妞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
基于您的描述,我给予以下意见,首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签署买卖合同的;其次对于违约金的部分一般是随合同约定主张,但是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主张,具体由法院酌定;再次不属于诈骗行为;最后证据材料一般需要举证对方违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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