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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和丈夫2007年11月结婚时,书面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方对外借款自行偿还。2008年2月,丈夫借10万...
随着婚姻观念的不断改变,尤其是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也有了突破性的变化,夫妻之间对结婚前各自的财产的归属的处理,即婚姻关心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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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果是一方债务则属于一方归还,如果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另一方还是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偿还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7月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春莲偿还其所欠原告周金苟、周文华的借款本金29.5万元及利息31.4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6年9月19日,被告王春莲与两原告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开发某商住楼,三人各有出资。同年10月20日,两原告与被告王春莲又约定将两原告前期的出资款及利息转为借款借给被告王春莲,并由被告王春莲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且约定了还款期限。后被告王春莲偿还两原告20万元。另查明,被告王春莲与被告陈小平于2003年7月2日协议离婚,后又协议复婚,同时约定,双方复婚后,实行夫妻财产AA制及各自独立支配其经济活动并承担其债权债务,且上述协议均有见证律师的签字和律师事务所的启封章。 法院认为,根据约定,被告王春莲在外的债务由其自己负担,原告方要求被告陈小平对被告王春莲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夫妻间协商一致达成的财产权属协议是双方自由意思表示,内容不违犯法律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只不过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可以追偿。《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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