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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所需的文件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 二、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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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的程序如下: 1、起草公司名称(6个月有效期); 2、向工商局申请设立; 三、银行开户(名称为拟定公司名称(筹),并注入资金,大于等于注册资本; 4、提供银行收据、注资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司章程等。,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注意,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10万元以上,因此3万元必须由多人注资); 五、向工商局提交验资报告等资料,办理营业执照等; 六、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公司设立分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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