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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办法》是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护公民...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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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基本模式,就是复议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或基本标准,依据这个标准来确定何种行政纠纷可纳入行政复议之内。理论上关于复议范围模式有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 一、行政复议范围确定的标准 行政复议范围确定的标准及其与行政诉讼确定范围的标准之间的区别是: (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诉讼的标准以及原来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复议范围的标准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似乎与原来的规定一致,但并非没有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标准本身并没有变化,所改变的在于与之相对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有限的纳入进来。所谓“部分”是指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虽然不能直接针对这部分提起复议,但你可以间接地对这部分要求审查,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同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这部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
对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解释如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意义上认为,行政监督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看其是否合法。行政审查是对于行政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审查。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审批、罚款等行政行为不服,而向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审核该行政机关对行政当事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监督作用,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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