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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当然,在制定行政复议法之前,我们也是有参照标准的,正如地方法律在制定具体内容时需要参考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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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举证责任的制度。当然,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司法解释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负举证责任的范围和大小却是有很大差异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行政复议申请撤回解释如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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