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22人已浏览
254人已浏览
1,241人已浏览
9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