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第一名称。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医疗机构设置由其统一管理的分部或者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新增执业地址。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或者非统一管理的分部、延伸点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5人已浏览
1,233人已浏览
916人已浏览
5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