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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未经集团公司授权的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应该由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经过集团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也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然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劳动合同盖什么样的公章,本身并没有多大的法律意义,因为盖分公司的章也是由集团公司承担责任的。在用人主体上,集团公司是唯一的,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分公司的具体用人问题,主要在于集团公司对分公司如何管理和监控。
那你现在是想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呢还是想问该怎么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呢?因为你问题不祥所以我也只能简单回答一下,对方的行为不合法,如果已经严重打扰你的生活的话你可以起诉,你手上没有劳动合同,但有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你曾在公司工作过,如果有的话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赔偿,最好就是如果未签过竞业禁止协议的话,你可以从事相同的工作,但不得泄露以前公司的任何商业或是经营信息,大概就是这样,如果需要详细咨询,可以直接打电话给我
1、如果你要辞职,须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而要求辞职,否则,你是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 2、你可以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与你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要求与你终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公司与你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7月起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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