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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差问题,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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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面积差3%规定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约定,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误差绝对值的大小,通常分为2种情况: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3、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4、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1、商品房面积差3%如双方未达成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中对建筑面积误差的相应规定处理。根据误差绝对值的大小,通常分为两种情况:(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含3%),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和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两倍。二、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应当据实结算房价;2、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的房价退还给买受人,并支付已付房价的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的房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小于3%(含3%)的房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的房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给买受人。三、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四、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商品房面积差问题,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具体如下: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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