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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集体企业改制工人安置

2022-08-09
有关电力集体企业改制全民职工安置中的退休人员(含病退人员)、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截止企业改制日之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享受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截止企业改制日,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女干部为50岁),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不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已办理病退手续的人员(含工伤1-4级人员),不计发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生活费计提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至72岁止(其中工伤人员计提至75周岁),一次性缴费给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月代发,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增发生活费。 对截止企业改制日,按规定因病残已办理了退职的人员,不计发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可按规定计发本人档案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一次性的退职生活费计提至72周岁并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由其按月代发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退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增加的退职生活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从下一个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增加的退职生活费计发。退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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