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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要原告本人到场签收的。不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款,还是其他案件的执行款,都可以由当事人本人到法院签收,也可以由当事人的代理人根据当事人的授权来代为签收。但是,有些地方法院,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得到法院交付的执行款,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到法院领取执行款,这也是为了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具体是否需要当事人本人到法院领取,还是可以由代理人来签收,请直接与所在法院核实了解具体规定。
一、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是执行对方的银行存款、房车、厂房、股权、工资等可执行财产; 二、申请执行收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到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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