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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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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无权以不当理由辞退; 2、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怀孕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休息。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必须享受的假期: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二、产前检查:女职工在孕期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孕期12周内的初查),应计算为劳动时间。三、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四、授乳时间:婴儿一岁内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可以请假: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果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和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三、保胎假:医生出具证明,按病假处理。4、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必须计算工作时间。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个婴儿出生,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二)女职工怀孕,在本部门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属部门承担,费用由原医疗费渠道支出。(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超过产假待遇,按职工生病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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