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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备内容,合同应当写明标的物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价款、交付使用标的物的条件和日期、标...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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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备内容,合同应当写明标的物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价款、交付使用标的物的条件和日期、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承诺、标的物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条款中的标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买卖合同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为买卖标的物,如淫秽书刊是不可以作为标的的。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事实上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只是很抽象罢了。例如买卖汽车,买卖契约的标的是汽车的所有权,而买卖契约的标的物是汽车。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因为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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