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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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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材料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以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上市。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身份证明; 7、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职称证书; 8、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任职文件; 9、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毕业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11、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12、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1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14、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15、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16、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 1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1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19、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0、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1、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2、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 23、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4、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5、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6、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7、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8、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9、企业设备证明(1、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2、设备台帐,3、仪器清单); 30、厂房证明(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1、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3)现金流量表,(4)工程结算收支明细表,(5)财务报表附注); 34、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1)建筑业企业生产和房屋建筑、财务情况年报基层表,(2)中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4)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3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6、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1)工程合同、(2)中标通知书、(3)竣工验收备案表、(4)质量核验资料、(5)工程决算资料等); 37、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8、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39、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 4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41、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 42、遗失声明; 43、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44、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45、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6、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 47、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48、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 49、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50、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51、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2、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5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6、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57、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1、主要荣誉证书。
1、注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书、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等资料申请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以及监事会。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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