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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第八十一条,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这一条第二款的中间部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这一条规定在新《证券法》第50条第(二)项中。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条件如下: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2、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公司章程; 5、有符合规定的出资额; 6、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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