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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点医疗、购药管理。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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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各种税费。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三十七条各级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计算办法:当年筹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按不低于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利率计息。第三十九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储存情况,医疗保险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第四十条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基本医疗基金收、支运行和管理情况汇报,检查基金运行情况,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不落实或不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手续,引起医疗费用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按现行政策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第四十二条职工将《证》转借他人就诊或者不遵守职工基本医疗办事程序,无理取闹,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职工非法冒领基本医疗统筹金的,由医疗保险机构除按规定追回非法所得,还应视其情节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对工作领导不力或不积极配合,管理工作不到位,影响职工基本医疗的;或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及药品价格标准的;或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接诊医生、售药人员违反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和价格标准的,除追回已发生的费用外,视其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处方权或售药资格。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不落实或不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手续,引起医疗费用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按现行政策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第四十二条职工将《证》转借他人就诊或者不遵守职工基本医疗办事程序,无理取闹,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职工非法冒领基本医疗统筹金的,由医疗保险机构除按规定追回非法所得,还应视其情节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对工作领导不力或不积极配合,管理工作不到位,影响职工基本医疗的;或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及药品价格标准的;或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接诊医生、售药人员违反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和价格标准的,除追回已发生的费用外,视其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处方权或售药资格。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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