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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发布

2022-09-17
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各种税费。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三十七条各级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计算办法:当年筹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按不低于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利率计息。第三十九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储存情况,医疗保险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第四十条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基本医疗基金收、支运行和管理情况汇报,检查基金运行情况,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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