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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点医疗、购药管理。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不落实或不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手续,引起医疗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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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不落实或不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手续,引起医疗费用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按现行政策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第四十二条职工将《证》转借他人就诊或者不遵守职工基本医疗办事程序,无理取闹,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职工非法冒领基本医疗统筹金的,由医疗保险机构除按规定追回非法所得,还应视其情节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对工作领导不力或不积极配合,管理工作不到位,影响职工基本医疗的;或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及药品价格标准的;或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接诊医生、售药人员违反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和价格标准的,除追回已发生的费用外,视其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处方权或售药资格。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定点医疗、购药管理。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证书》和标牌,并与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加快医疗机构、药店内部改革,规范诊疗、售药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药剂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药店布局,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经贸委要配合药品监督部门搞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职工基本医疗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中有关医疗技术争议的。第三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专用处方》和《结算卡》。接诊医师、药师应先验证,后处置。医疗费用从《结算卡》上直接扣除,《结算卡》资金不足时,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第三十二条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按月结算、年终节超共担;职工转往外地住院或在本地治疗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和职工个人超出规定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实行定点医疗、购药管理。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证书》和标牌,并与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加快医疗机构、药店内部改革,规范诊疗、售药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药剂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药店布局,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经贸委要配合药品监督部门搞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职工基本医疗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中有关医疗技术争议的。第三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专用处方》和《结算卡》。接诊医师、药师应先验证,后处置。医疗费用从《结算卡》上直接扣除,《结算卡》资金不足时,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第三十二条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按月结算、年终节超共担;职工转往外地住院或在本地治疗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和职工个人超出规定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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