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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不落实或不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手续,引起医疗费用纠纷...
实行定点医疗、购药管理。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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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定点医疗、购药管理。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证书》和标牌,并与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加快医疗机构、药店内部改革,规范诊疗、售药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药剂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药店布局,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经贸委要配合药品监督部门搞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职工基本医疗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中有关医疗技术争议的。第三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专用处方》和《结算卡》。接诊医师、药师应先验证,后处置。医疗费用从《结算卡》上直接扣除,《结算卡》资金不足时,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第三十二条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按月结算、年终节超共担;职工转往外地住院或在本地治疗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和职工个人超出规定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实行定点医疗、购药管理。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证书》和标牌,并与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加快医疗机构、药店内部改革,规范诊疗、售药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药剂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药店布局,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经贸委要配合药品监督部门搞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职工基本医疗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中有关医疗技术争议的。第三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专用处方》和《结算卡》。接诊医师、药师应先验证,后处置。医疗费用从《结算卡》上直接扣除,《结算卡》资金不足时,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第三十二条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按月结算、年终节超共担;职工转往外地住院或在本地治疗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和职工个人超出规定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基本医疗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用人单位实际缴费进度记入,其内容包括:(一)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2%缴纳的部分。(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职工年龄段并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划转记入的部分,其档次为:1、44周岁及以下的按22%记入。2、45周岁及以上的按30%记入。3、退休(职)人员按65%记入。(三)上述储存额的利息。(四)职工基本医疗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实行累加计算,可以结转使用,但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不得提取现金。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特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未颁布前,可按特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以外的全部费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调剂使用。第十九条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出项目:(一)个人帐户基金主要用于: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在定点药店购药所需的费用;2、个人帐户有结余时,可以用于支付住院或治疗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负担的部分;3、职工死亡,其个人帐户的余额可由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1、本办法实施前、后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基金的配置;2、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或治疗符合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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