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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则》。 集体土地征...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除土地相关补偿费用外的其他方面补偿费用参照上面所述。土地方面补偿费根据下面规定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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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法规和国有土地拆迁是不同的,我国在这个问题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下: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法规和国有土地拆迁是不同的,我国在这个问题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下: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集体土地征用程序如下:一、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择农用地作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是否符合农用地的规划。二、确认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然后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土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三、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预审申请,由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报告书》。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境保护局等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境保护许可等手续,缴纳各项审批费用;5、用地单位持上述审批文件,向原预审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正式申请。不及物动词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七、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用农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土地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划拨决定(划拨供地)。土地使用者按约定缴纳出让费。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能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可以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施工。11、用地单位要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转让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如果前一个程序没有进行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则不得进入后一个程序。《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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