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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从哪些方面搜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带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的一切书面证据,只要与工作有关而且上面有当事人及公司盖章或领导签字的都可...
当事人可以利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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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利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作为证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有以下(1)工资支付证明书和记录(员工工资支付清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使用者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明书、服务证明书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书(3)劳动者填写的使用者招聘注册表、注册表等招聘记录(4)工作记录(5)员工名单(6)其他劳动者的证明书等。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与使用者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也可以作为参考。
可以通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招聘登记表、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期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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