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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如何举证?

2021-10-19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有以下(1)工资支付证明书和记录(员工工资支付清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使用者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明书、服务证明书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书(3)劳动者填写的使用者招聘注册表、注册表等招聘记录(4)工作记录(5)员工名单(6)其他劳动者的证明书等。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与使用者的聊天记录、录音等也可以作为参考。

相关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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