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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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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1.背书的作用是用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通常是为了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时,被背书人就无法取得票据权利。同样的道理,在票据由于超过了付款提示期限以后,再次进行背书转让,则被背书人也无法取得票据权利,被背书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 这里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有的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出现了汇票的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当然会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可以向该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背书的作用是用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通常是为了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时,被背书人就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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