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是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从法律上来说有下面几点需要注意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 2、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3、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规定,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调整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 1、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则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2、若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等有争议,则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 3、若结算纠纷同时还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一些隐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质量缺陷,这种涉及质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法官应当查清事实,如认定存在质量缺陷,则可以通过减少该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的方式处理,不宜再委托鉴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8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941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